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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答复

添加人:爱游戏在线官网 添加时间: 2024-06-24 16:59:58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法律授权,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真实的情况规定;二是据了解,我省人民政府正在加紧出台电瓶车管理办法。自2018年起,由河北省公安厅起草,河北省人民政府已经制订了《河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并已申报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该《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瓶车(符合国标的二轮电瓶车)进行登记管理,并对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法律责任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同时,该《办法》设定对超标电瓶车的过渡期限政府;三是公安交管系统积极推动电瓶车立法工作。2019年4月份,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要求各地要提请政府建立完善电瓶车登记管理制度,建设电瓶车登记管理系统,要严格执行电瓶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瓶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后数次发通报,督促各地交管部门推进电瓶车立法工作。综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省政府该《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备案、申挂牌照和年检以及规范驾驶者驾驶问题

  一是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19条关于机动车中汽车、摩托车的概念,市面上常见到的电动三、四轮车辆均属于机动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汽车。电动三、四轮应当依法登记,上牌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二是对无牌电动三、四轮按照“拼装车”管理。电动三、四轮车大多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此类车辆没办法办理注册登记和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由于在生产、销售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无牌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问题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主要的因素。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拼装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收缴车辆。近年来,我局数次开展针对无牌三、四轮车的专项整治活动,但由于这类车机动灵活、易躲避检查的实际特点,虽有所成效,但仍未根本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一些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驾驶车辆的往往的年龄较大的老年人,也给我们的交通管理执法带来更大难度。

  近年来,我市公安交管宣传部门紧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一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单位、学校、社区,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传播“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理念,慢慢地提高了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但我们也清楚到认识到工作还尚有不足。

  结合您的建议,为进一步促进合理化市内道路交互与通行中所涉及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我们交管部门今后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根据此类车辆存在的特殊地段及人群,继续加大城乡结合处民众的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和交通管理条例。根据各地真实的情况,进行意见征集,召开听证会等形式来定制合理合规的管理条例。

  二是继续健全对特种车辆的备案,对于存在严重质量的车辆坚决依法进行销毁。对于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车辆加大力度进行查处。鉴于目前视频监控系统、及路口抓拍系统不能够识别此类车辆的情况,继续发挥我局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的科研优势,对此类车辆及驾驶人员加大研究力度,科学优化管理措施。

  三是广泛宣传报道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的活动内容及成果,加强行此类车辆非法载客、载货、乱穿马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认识到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规范驾驶人员出行行为,增强广大市民遵守交安法的自觉性,改变交通陋习,提升机动车通行速度及效率。

  四是加强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合作伙伴关系,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广大市民的沟通互动,搜集市民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我局现已开通微信公众号微政务板块的“意见征集”功能,定期对市民提到的道路限速方面信息进行汇总,科学研判,做出合理调整。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源头抓起、从车辆持有者抓起。宣教定期深入学校、村庄、饭店、企业向民众讲解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积极开展“普法互助”、争当“交通安全卫士”、“文明使者”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讲解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安全行驶需要注意的几点,从根源上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再次感谢你们对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各位继续监督交管工作,随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肯定会认真研议,及时反馈。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法律授权,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真实的情况规定;二是据了解,我省人民政府正在加紧出台电瓶车管理办法。自2018年起,由河北省公安厅起草,河北省人民政府已经制订了《河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并已申报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该《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瓶车(符合国标的二轮电瓶车)进行登记管理,并对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法律责任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同时,该《办法》设定对超标电瓶车的过渡期限政府;三是公安交管系统积极推动电瓶车立法工作。2019年4月份,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要求各地要提请政府建立完善电瓶车登记管理制度,建设电瓶车登记管理系统,要严格执行电瓶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瓶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后数次发通报,督促各地交管部门推进电瓶车立法工作。综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省政府该《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备案、申挂牌照和年检以及规范驾驶者驾驶问题

  一是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19条关于机动车中汽车、摩托车的概念,市面上常见到的电动三、四轮车辆均属于机动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汽车。电动三、四轮应当依法登记,上牌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二是对无牌电动三、四轮按照“拼装车”管理。电动三、四轮车大多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此类车辆没办法办理注册登记和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由于在生产、销售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无牌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问题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主要的因素。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拼装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收缴车辆。近年来,我局数次开展针对无牌三、四轮车的专项整治活动,但由于这类车机动灵活、易躲避检查的实际特点,虽有所成效,但仍未根本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一些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驾驶车辆的往往的年龄较大的老年人,也给我们的交通管理执法带来更大难度。

  近年来,我市公安交管宣传部门紧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一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单位、学校、社区,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传播“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理念,慢慢地提高了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但我们也清楚到认识到工作还尚有不足。

  结合您的建议,为进一步促进合理化市内道路交互与通行中所涉及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我们交管部门今后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根据此类车辆存在的特殊地段及人群,继续加大城乡结合处民众的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和交通管理条例。根据各地真实的情况,进行意见征集,召开听证会等形式来定制合理合规的管理条例。

  二是继续健全对特种车辆的备案,对于存在严重质量的车辆坚决依法进行销毁。对于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车辆加大力度进行查处。鉴于目前视频监控系统、及路口抓拍系统不能够识别此类车辆的情况,继续发挥我局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的科研优势,对此类车辆及驾驶人员加大研究力度,科学优化管理措施。

  三是广泛宣传报道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的活动内容及成果,加强行此类车辆非法载客、载货、乱穿马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认识到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规范驾驶人员出行行为,增强广大市民遵守交安法的自觉性,改变交通陋习,提升机动车通行速度及效率。

  四是加强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合作伙伴关系,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广大市民的沟通互动,搜集市民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我局现已开通微信公众号微政务板块的“意见征集”功能,定期对市民提到的道路限速方面信息进行汇总,科学研判,做出合理调整。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源头抓起、从车辆持有者抓起。宣教定期深入学校、村庄、饭店、企业向民众讲解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积极开展“普法互助”、争当“交通安全卫士”、“文明使者”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讲解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安全行驶需要注意的几点,从根源上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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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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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法律授权,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真实的情况规定;二是据了解,我省人民政府正在加紧出台电瓶车管理办法。自2018年起,由河北省公安厅起草,河北省人民政府已经制订了《河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并已申报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该《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瓶车(符合国标的二轮电瓶车)进行登记管理,并对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法律责任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同时,该《办法》设定对超标电瓶车的过渡期限政府;三是公安交管系统积极推动电瓶车立法工作。2019年4月份,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要求各地要提请政府建立完善电瓶车登记管理制度,建设电瓶车登记管理系统,要严格执行电瓶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瓶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后数次发通报,督促各地交管部门推进电瓶车立法工作。综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省政府该《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备案、申挂牌照和年检以及规范驾驶者驾驶问题

  一是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19条关于机动车中汽车、摩托车的概念,市面上常见到的电动三、四轮车辆均属于机动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汽车。电动三、四轮应当依法登记,上牌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二是对无牌电动三、四轮按照“拼装车”管理。电动三、四轮车大多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此类车辆没办法办理注册登记和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由于在生产、销售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无牌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问题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主要的因素。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拼装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收缴车辆。近年来,我局数次开展针对无牌三、四轮车的专项整治活动,但由于这类车机动灵活、易躲避检查的实际特点,虽有所成效,但仍未根本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一些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驾驶车辆的往往的年龄较大的老年人,也给我们的交通管理执法带来更大难度。

  近年来,我市公安交管宣传部门紧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一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单位、学校、社区,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传播“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理念,慢慢地提高了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但我们也清楚到认识到工作还尚有不足。

  结合您的建议,为进一步促进合理化市内道路交互与通行中所涉及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我们交管部门今后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根据此类车辆存在的特殊地段及人群,继续加大城乡结合处民众的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和交通管理条例。根据各地真实的情况,进行意见征集,召开听证会等形式来定制合理合规的管理条例。

  二是继续健全对特种车辆的备案,对于存在严重质量的车辆坚决依法进行销毁。对于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车辆加大力度进行查处。鉴于目前视频监控系统、及路口抓拍系统不能够识别此类车辆的情况,继续发挥我局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的科研优势,对此类车辆及驾驶人员加大研究力度,科学优化管理措施。

  三是广泛宣传报道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的活动内容及成果,加强行此类车辆非法载客、载货、乱穿马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认识到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规范驾驶人员出行行为,增强广大市民遵守交安法的自觉性,改变交通陋习,提升机动车通行速度及效率。

  四是加强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合作伙伴关系,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广大市民的沟通互动,搜集市民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我局现已开通微信公众号微政务板块的“意见征集”功能,定期对市民提到的道路限速方面信息进行汇总,科学研判,做出合理调整。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源头抓起、从车辆持有者抓起。宣教定期深入学校、村庄、饭店、企业向民众讲解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积极开展“普法互助”、争当“交通安全卫士”、“文明使者”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讲解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安全行驶需要注意的几点,从根源上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再次感谢你们对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各位继续监督交管工作,随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肯定会认真研议,及时反馈。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法律授权,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真实的情况规定;二是据了解,我省人民政府正在加紧出台电瓶车管理办法。自2018年起,由河北省公安厅起草,河北省人民政府已经制订了《河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并已申报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该《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瓶车(符合国标的二轮电瓶车)进行登记管理,并对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法律责任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同时,该《办法》设定对超标电瓶车的过渡期限政府;三是公安交管系统积极推动电瓶车立法工作。2019年4月份,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要求各地要提请政府建立完善电瓶车登记管理制度,建设电瓶车登记管理系统,要严格执行电瓶车新国标,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加强电瓶车问题全环节、全链条治理,后数次发通报,督促各地交管部门推进电瓶车立法工作。综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省政府该《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备案、申挂牌照和年检以及规范驾驶者驾驶问题

  一是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19条关于机动车中汽车、摩托车的概念,市面上常见到的电动三、四轮车辆均属于机动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汽车。电动三、四轮应当依法登记,上牌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二是对无牌电动三、四轮按照“拼装车”管理。电动三、四轮车大多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此类车辆没办法办理注册登记和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由于在生产、销售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无牌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问题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主要的因素。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拼装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收缴车辆。近年来,我局数次开展针对无牌三、四轮车的专项整治活动,但由于这类车机动灵活、易躲避检查的实际特点,虽有所成效,但仍未根本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一些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驾驶车辆的往往的年龄较大的老年人,也给我们的交通管理执法带来更大难度。

  近年来,我市公安交管宣传部门紧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一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单位、学校、社区,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传播“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理念,慢慢地提高了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但我们也清楚到认识到工作还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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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继续健全对特种车辆的备案,对于存在严重质量的车辆坚决依法进行销毁。对于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车辆加大力度进行查处。鉴于目前视频监控系统、及路口抓拍系统不能够识别此类车辆的情况,继续发挥我局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的科研优势,对此类车辆及驾驶人员加大研究力度,科学优化管理措施。

  三是广泛宣传报道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的活动内容及成果,加强行此类车辆非法载客、载货、乱穿马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认识到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规范驾驶人员出行行为,增强广大市民遵守交安法的自觉性,改变交通陋习,提升机动车通行速度及效率。

  四是加强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合作伙伴关系,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广大市民的沟通互动,搜集市民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我局现已开通微信公众号微政务板块的“意见征集”功能,定期对市民提到的道路限速方面信息进行汇总,科学研判,做出合理调整。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源头抓起、从车辆持有者抓起。宣教定期深入学校、村庄、饭店、企业向民众讲解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积极开展“普法互助”、争当“交通安全卫士”、“文明使者”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讲解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安全行驶需要注意的几点,从根源上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再次感谢你们对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各位继续监督交管工作,随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肯定会认真研议,及时反馈。